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31號抗 告 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桃園辦事處間因本院111年度補字第631號請求不動產所有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