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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32號原 告 王安培

曾英峻廖文銘廖文浩陳民昌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安天下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者,即屬因財產權涉訟;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所影響者為社區房屋所有權人之權益,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然本件原告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又該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經司法院於民國91年1 月29日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4 號函提高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並自91年2月8 日起實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

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日期:2022-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