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57號原 告 張心瑀被 告 邱奕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訴之聲明第1項,係為確認與被告之消費借貸契約債權不存在,後續第2、3項聲明係就前開債權所開之本票,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返還本票,其所得受之利益均屬同一,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即消費借貸契約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日期:2022-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