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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62號原 告 王祐田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等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對每位被告之請求內容,須具體、明確)。

二、訴訟標的(原告具有請求權的法律依據)及原因事實。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