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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5號原 告 廣源清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崇明原 告 廣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文婉原 告 廣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文婉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龍岡2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