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00號原 告 黃素玉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玲等間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翡翠戒指於起訴時之市價並附相關佐證資料(例如:同品項之報價資料網頁等),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