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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8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56號原 告 黃啟得

黃啟賢黃啟瑞被 告 張建鴻

王黃淑珍

黃村雄(已歿)黃錦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臺灣之神明會,乃係多數特定人(信徒或稱會員)集資購置財產所組成,以祭祀特定神明為主要目的之非法人團體,與祭祀公業非無雷同之處,神明會之會份權與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性質亦屬相近。是就請求確認神明會會份權存否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得參照前述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否爭議之計算方式,依神明會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會份權所佔之比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4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聲明:確認被告張建鴻等三人及黃錦祥之會員權變動登記不存在。揆諸前開意旨,自應以神明會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會份權所佔之比例核定。查原告於起訴狀附有民國108年1月25日申報之福德祠神明會不動產清冊,共有9筆土地;惟經本院職權調閱前案卷宗,就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已於108年11月25日變更所有權人為王○○、張○○、黃○○(見111年度重訴字第385號卷宗,第53至56頁之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福德祠神明會已非該土地之所有權人,故此部分不應計入神明會之總財產價額。

三、復就另外8筆土地,原告並未陳報其客觀價額。查該8筆土地經桃園市政府代為標售,並登記為國有之土地,並已將前開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見111年度重訴字第385號卷宗,第61至62頁、第83至89頁),標售價金共計新臺幣181,671,880元【計算式如附表】,此即福德祠神明會總財產之變形,故應以前開標售價金之總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主張確認被告等三人會員權變動登記不存在,此三人即為神明會之全體會員,其等會份權所佔比例為100%。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1,671,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0,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敏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附表:

編號 地號 (OO區OO段) 面積/權利範圍 標售價金(元) 1 59地號 285平方公尺/全部 6,888,800 2 60地號 16430平方公尺/全部 93,990,000 3 69地號 8496平方公尺/全部 66,668,800 4 538地號 620平方公尺/全部 6,249,600 5 540地號 92平方公尺/全部 927,360 6 872地號 108平方公尺/全部 330,480 7 872-2地號 1537平方公尺/全部 5,225,800 8 886地號 138平方公尺/全部 1,391,040 共計:181,671,880元

裁判日期: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