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56號原 告 黃啓得
黃啓賢黃啓瑞被 告 張建鴻
王黃淑珍
黃村雄(歿)黃錦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據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抗更一字第2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5,008萬9,7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7,6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