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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8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56號原 告 黃啓得

黃啓賢黃啓瑞被 告 張建鴻

王黃淑珍

黃村雄(歿)黃錦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據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抗更一字第2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5,008萬9,7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7,6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日期: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