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78號原 告 黃珮緹上列原告與被告泓達佰吉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經濟目的同一,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之被告公司股東權利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909元(被告公司110年底資產負債表所示權益總額2,218,174×0.05=110,909),訴之聲明第三項為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165萬元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核定為1,760,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