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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8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82號原 告 皮建中

皮秀霞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徐衍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眷舍居住權撤銷處分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應以請求確認人就該法律關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非依房地價值為準(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10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華溯字第0895號調配令其二處分,對於被告核准原告父親即原配住人皮永生及遺眷申請註銷眷舍居住權處分全部無效。復經本院職權調閱前案卷宗,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得受之利益為獲得桃園市○○○村000號眷舍原眷戶補助購宅款暨搬遷補助費新臺幣(下同)3,526,099元(見本院107年度補字第478號卷宗,第10頁),揆諸前開裁定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前開補助款金額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敏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22-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