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90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訴訟代理人 蕭嘉豪律師被 告 游文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4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應拆除如附表所示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並將土地騰空返還與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3,280元【計算式如附表】,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
編號 地號 (桃園市大溪區福安段) 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元) (公告現值×占用面積) 1 925地號 1,000 6.7 6,700 2 996地號 3,800 157.6 598,880 3 999地號 3,800 41.5 157,700 合計:763,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