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93號原 告 鍾陳瑞嬌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鳳珍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預告登記,涉及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號裁定意旨參照)。依上說明,原告訴請被告塗銷本件預告登記,其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本件土地之交易價額,自應以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預告登記,參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限制範圍之價額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425,40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項目 價 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800元×面積3002.02平方公尺×限制範圍1/24=1,225,825元 2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800元×面積1702.06平方公尺×限制範圍1/24=695,008元 3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800元×面積1516.02平方公尺×限制範圍1/24=619,042元 4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100元×面積2362.94平方公尺×限制範圍13/96=991,943元 5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100元×面積1993.33平方公尺×限制範圍13/96=836,783元 6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100元×面積907.02平方公尺×限制範圍1/6=468,627元 7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100元×面積1634.01平方公尺×限制範圍1/2=2,532,716元 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100元×面積838.82平方公尺×限制範圍81/360=585,077元 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100元×面積5772.28平方公尺×限制範圍95/360=4,722,046元 1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100元×面積891.26平方公尺×限制範圍81/360=621,654元 1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100元×面積15,137.99平方公尺×限制範圍47/360=6,126,681元 總計 19,425,4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