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24號原 告 劉邦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婷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即起訴狀附表所載房地,下稱系爭房地)價值按應有部分1/2比例核定,而系爭房地價值依地點鄰近、條件極為相似之房地近年實價交易資料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1,060,672元(1400萬÷251.43×198.64),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為5,530,3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8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