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29號原 告 彭宸洳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郭俊賢等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返還之房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5,000元(同社區近年房地實價登錄均價約為5萬元/平方公尺,本件房地總面積為56.5平方公尺,總價為282.5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條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