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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9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56號原 告 吳歆茹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物上請求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意旨參照)。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提出其土地因遭被告通行所減之價額(例如:提出專業鑑價機構之鑑定報告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物上請求權等
裁判日期:202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