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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9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57號原 告 李春連

李游秋蘭

李美鳳

李美珍李美雪李美卿李淑芬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田芳綺律師吳俐慧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春生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因區段徵收可獲之補償,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函覆為新台幣(下同)24,273,878元,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其中三分之二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182,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