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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9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60號原 告 朱永晉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統農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惟起訴狀內未據記載明確訴之聲明(僅記載欲請求確認被告相關改選監事、董事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不成立,至於具體決議日期則記載待調查證據後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原告欲請求判決之內容(究係欲請求確認何日期召開之何會議決議不成立,及該等決議是否為同一會議決議),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尚有不符。因本院已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調得原告聲請調取之被告相關變更登記資料並通知原告閱卷,而原告於111年12月30日閱卷後,經本院於112年1月19日及112年2月10日,二次通知原告補正記載完整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繕本,然原告迄未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具體明確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及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2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