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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9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68號原 告 吳慶興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慶斌間請求確認使用收益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告主張確認就其共有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有使用收益權之面積大約為何(以平方公尺為單位,實際占用面積仍以測量為準)。

二、以前開查報之「使用土地面積」乘以起訴時「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該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日期:2022-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