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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9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73號原 告 陳耀華

陳耀銘陳耀財官鍾秀鳳被 告 林正秋

林得勲魏金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屬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應以1年租金15倍為準;倘無租金,則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地價者,以地價為準。而本件桃園市○○區○街○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分割、重測前為同區興南段中壢老小段212

地號土地)上之地上權均無地租之記載,且該地上權範圍為74.12平方公尺,係一地上權而登記於四筆土地上,故參酌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規定,核定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79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

地上權登記之地號 租金利益之15倍 (計算式:土地申報地價×設定權利範圍×10%×15倍) 土地交易價額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設定權利範圍) 桃園市○○區○街○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11,520元/平方公尺×74.12平方公尺×10%×15=1,280,79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71,000元/平方公尺×74.12平方公尺=5,262,520元 應以較低之租金利益15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1,280,794元

裁判日期:2022-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