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76號原 告 葉淑美
葉賴紅棗葉淑娥葉政洋葉淑惠上列原告與被告涂彥翔間請求返還溢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0,2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