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15號原 告 立威鋼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福添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律師
簡瑋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7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中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陳韻淅、陳烱嵐、陳孝明(均為陳太郎之繼承人)所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就被告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即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90,033,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9,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 公告現值(新臺幣)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 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80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9,800元 全部 1,584,000元 2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254.57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9,800元 全部 44,640,486元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51.95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9,800元 全部 22,808,640元 總計 69,033,0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