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7號原 告 陳殿河訴訟代理人 何政謙律師被 告 陳廷祐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複代理人 詹傑麟律師被 告 陳金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陳金霞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陳曾玉妹於民國104 年3月4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長子即原告、次子陳殿昌(92年12月31日死亡)之代位繼承人即被告陳廷祐及長女即被告陳金霞。陳曾玉妹生前於94年2 月3 日將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原告,原告爰依贈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 人將系爭土地辦理分別共有後,再將應有部分3 分之1 移轉登記予原告。並聲明:被告2 人應協同原告將兩造公同共有坐落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按應有部分各為3 分之1比例辦理分別共有後,再將應有部分3 分之1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陳廷祐部分:被告否認系爭字據為真,且原告前已就確認系爭字據為真正等情提起訴訟,業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15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335號)裁定上訴駁回、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22號(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家上字第4 號、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裁定上訴駁回,以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是上開判決、裁定均以難認系爭字據確為陳曾玉妹所書立,或難以證明陳曾玉妹就系爭房地有贈與契約存在之事實,而駁回原告之訴確定,是上開前案判決於本案應生爭點效之效力。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陳金霞部分:上開前案判決業已駁回原告之訴,故原告再以系爭字據為真,而主張系爭房屋為陳曾玉妹所贈與,實無理由,縱認系爭字據為真,亦難認陳曾玉妹有何贈與之意思表示。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爭點厥為:系爭字據是否確為陳曾玉妹所書立?陳曾玉妹有無贈與系爭房屋予原告之事實?
㈠、按「爭點效」之適用,除理由之判斷具備「於同一當事人間」、「非顯然違背法令」及「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等條件外,必須該重要爭點,在前訴訟程序已列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主要爭點,經兩造各為充分之舉證,並使當事人為適當而完全之辯論,由法院為實質上之審理判斷,始應由當事人就該事實之最終判斷,對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負結果責任,以符民事訴訟上之誠信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6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就系爭字據是否確為陳曾玉妹所書立一情,業經原告提起確認遺囑為真正之訴(下稱前案一),及被告陳廷祐提起陳曾玉妹所遺之遺產應按應繼分比例各3 分之1 分割之訴(下稱前案二)。前案一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家訴字第115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家上字第
335 號判決亦為駁回原告之訴,嗣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駁回上訴確定。經細繹前案一各判決意旨可知,因原告所主張為遺囑之系爭字據上之文字具有一筆一劃刻劃情形,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鑑定結果認書寫者陳曾玉妹書寫程度有限,其筆跡無法表現出獨特性與再現性,難以鑑定,且證人間彼此證述歧異,尚無從認定系爭字據為真正等情,而駁回原告之訴確定,此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是原告逕以系爭字據係陳曾玉妹所書立,要難採信。
㈢、退步言之,縱認系爭字據係陳曾玉妹所親筆書立,然觀諸系爭字據,其上未經陳曾玉妹用印,且陳曾玉妹於94年2月3日書立系爭字據後至104年3月4日死亡間,均未將系爭房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稅籍變更登記,益徵陳曾玉妹基於維持其年老時生計之考量,並無以系爭字據將系爭建物贈與上訴人之意。且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87號民事判決亦同此見解,是縱認系爭字據為真正,系爭字據之內容亦無將系爭土地贈與原告之意。從而,原告主張系爭字據為陳曾玉妹親筆書立,而依贈與之法律關係,請求確認系爭房屋為原告所有,並將系爭房屋之稅籍變更登記為原告云云,實不足採,故原告之主張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均與本件之結論無影響,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琬青土地標示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1 桃園市 龍潭區 中山段 692 5.85 全部 02 桃園市 龍潭區 中山段 704 111.9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