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11號原 告 陳威名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被 告 黃韻頻訴訟代理人 張宏暐律師
林哲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三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