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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4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45號上 訴 人 勝麟香料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嘉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淑美間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12月23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45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