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06號原 告 謝家華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複 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被 告 張素蘭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張雅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狀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