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5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06號原 告 謝家華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複 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被 告 張素蘭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張雅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94號、113年度審重上字第327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附表所示不動產均為原告所有,並登記於原告名下,惟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狀均遭被告無權占有,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返還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狀予原告。然被告抗辯兩造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存有借名登記契約關係,被告已向原告為終止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請求原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告,前已分別提起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91號、111年度訴字第406號、111年度重訴字第199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第一審法院宣判後,現上訴於第二審法院,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重上字第694號、113年度審重上字第327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審理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13年6月7日院高民辰112重上694字第1139103393號函、113年6月28日院高民傲113審重上327字第1139103654號函附卷可佐,是本件訴訟之裁判,確係以上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為成立為據,為避免裁判矛盾,本院認在前開訴訟事件終結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藍予伶附表:編號 門牌號碼 土地地號及建物建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路000號 桃園市○○區○○段000000○號建物 謝家華 2分之1 2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100000分之5768 3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4分之1 4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4分之1 5 桃園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4分之1 6 桃園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4分之1 7 桃園市○○區○○路000號 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 謝家華 2分之1 8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2分之1 9 無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2分之1 10 無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全部 11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桃園市○○區○○段00000○號建物 謝家華 全部 12 桃園市○○區○○路000號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 謝家華 2分之1 13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2分之1 14 桃園市○○區○○路00000號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 謝家華 2分之1 15 無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2分之1 16 無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2分之1 17 桃園市○○區○○路000號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 謝家華 2分之1 1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2分之1 1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2分之1 2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2分之1 21 無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全部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裁判日期:2024-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