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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6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59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曾煜騰律師吳定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童朧等間請求追償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8,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裁判案由:追償電費
裁判日期: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