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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6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61號原 告 梁夏琦訴訟代理人 莊一凡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佳塍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692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09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被告乙○○等所犯詐欺案件,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19號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乙○○、甲○○、丙○○、少年張○嘉(法定代理人張則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被告乙○○、甲○○涉嫌對原告所為詐欺罪嫌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訴字第91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嗣原告具狀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以108年度附民字第692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前揭規定,仍應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2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