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6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趙朝宗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蘇月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證述真偽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6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