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97號原 告 立誠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可洋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5,776元,應繳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1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