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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7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04號原 告 祭祀公業江梯管理人周江東

祭祀公業江梯管理人江明來

祭祀公業江梯管理人江謝進春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顯祿等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提出載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租佃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後移送本院,惟未據原告提出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不合程式,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出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2-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