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75號上 訴 人 陳怡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英琇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75號請求辦理合夥結算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1萬1,8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9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