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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8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3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邱意琇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金芯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宇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37號確認會員資格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6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裁判日期: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