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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9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60號原 告 陳三發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律師被 告 戴林春梅(戴水泉之承受訴訟人)

戴啓祥(戴水泉之承受訴訟人)

戴真萍(戴水泉之承受訴訟人)

戴孫挺(戴水泉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戴林春梅、戴啓祥、戴真萍、戴孫挺為戴水泉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8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戴水泉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民國113年6月26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戴林春梅、戴啓祥、戴真萍、戴孫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其等均未拋棄繼承,亦未聲明承受訴訟,故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並於合法送達判決後,再行起算上訴期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裁判日期:202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