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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9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61號原 告 陳三發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律師原 告 游峯祥(原名游邱祥)

潘榮煌

楊林瑞香郭曉靖(原名郭宛臻)

李思賢楊國文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被 告 陳豪霖(原名陳振霖,兼李貴蘭之繼承人)

陳振祥(兼李貴蘭之繼承人)

陳信安陳鴻山

陳鴻秋許陳素貞陳秀瓊陳淑梅

何美玲何羽僑 (遷出國外)何美玉何明德陳義春陳義鐘陳義誠陳義豐陳義金吳陳寶連陳素真陳素霞陳素琴陳觀屯陳進田楊順清楊順木陳雅汮(原名陳雅君,兼李貴蘭之繼承人)

張惠蘭高俊平高俊通

徐高惠珠高惠真

高惠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裁判日期:2024-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