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34號原 告 謝業鈿
謝業增謝寶珠謝業國 住○○市○○區○○○路0段000○0號
0樓謝業誠謝業耀謝宗男
廖謝美英葉謝文妹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律師被 告 饒秋金
饒業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複 代理人 張世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七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4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