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0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34號原 告 謝業鈿

謝業增謝寶珠謝業國 住○○市○○區○○○路0段000○0號

0樓謝業誠謝業耀謝宗男

廖謝美英葉謝文妹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律師被 告 饒秋金

饒業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複 代理人 張世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七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4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