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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0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47號原 告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郭永發被 告 邱建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2,141元,應繳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裁判日期:202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