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1號原 告 美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乃元原 告 黃鳳嬌
張愷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貴叁律師
黃仕翰律師呂紹宏律師黃昱維律師葉銘功律師被 告 張瑞堂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複代理人 陳何凱律師
李宜諪律師莊勝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九頁第九行關於「張順堂」之記載,應更正為「張順來」。
理 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2年5月19日111年度訴字第111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