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62號原 告 陳力維
陳姵慈侯鳳嬌被 告 䥲亞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義智
黃義超黃祐成陳瑜如
李姵儂
李黃翠梅黃翠娥黃翠莞黃翠櫻黃翠珠黃陳秀妹黃義清黃義能黃順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為陳力維、陳姵慈、侯鳳嬌原告陳燕騰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8條規定: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燕騰已於起訴後之113年7月5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陳燕騰死亡後,其繼承人為陳力維、陳姵慈、侯鳳嬌,有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且上開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亦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茲因當事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故依法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