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62號聲 請 人 陳力維
陳姵慈侯鳳嬌相 對 人 䥲亞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義智
黃義超黃祐成陳瑜如
李姵儂
李黃翠梅黃翠娥黃翠莞黃翠櫻黃翠珠黃陳秀妹黃義清黃義能黃順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玉玫附表土地坐落 應有部分 所有權人 應塗銷之登記事項 桃園市平鎮區東社段504、504-1、505、505-1、690、690-1、690-2、688、688-1地號 各172,800分之2,025 陳燕騰 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3年義民執全一字第385號函辦理之查封登記,債權人:金歐亞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限制範圍:172,800分之2,025、債務人:陳茂興、83年4月20日14時10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