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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23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235號原 告 林玲光被 告 健行學校財團法人健行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李大偉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為被告學校數位多媒體設計系之副教授,被告前接受學生(下稱甲生)關於性騷擾事件之調查申請,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後,以伊向甲生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訊息內容(下稱系爭訊息),造成甲生有遭受性騷擾之感受,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2條第4款第1目所稱之性騷擾行為,故依同法第25條之規定,對伊處以如附表二所示之系爭處分,經伊提起申訴後,復遭如附表二所示之系爭申訴決定駁回申訴,然伊自民國105年間陸續發現甲生不當駭入伊之學校教職員作業系統、LINE通訊軟體及臉書等社群網路系統,竄改及增刪伊之打卡、信件、好友名單、影片照片等電磁紀錄,伊始會依照教師法、學生輔導法等相關規定,以系爭訊息對甲生為勸告及輔導行為,且系爭訊息之內容亦與性騷擾之定義無關,則系爭處分、系爭申訴決定實有不當,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系爭處分及系爭申訴決定等語。並聲明:系爭處分及系爭申訴決定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原告自始無法舉證甲生有駭入其學校教職員作業系統、LINE通訊軟體及臉書等社群網路系統之事實,卻於深夜時分不斷連續以LINE通訊軟體撥打5通電話及傳送系爭訊息騷擾甲生,並用「情緒性」、「曖昧性」等顯然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指責甲生「欺騙」、「監控」、「擅自刪掉好友」、「霸佔我」、「刻意接近示好承諾」、「裝無辜」、「劈腿」、「偷竊」、「傷天害理」、「造惡太多」、「地下情人一堆」等情事,原告之行為已符合性平法第2條第4款所稱之性騷擾情節,伊依同法第25條,以系爭處分、系爭申訴決定要求原告向甲生書面道歉,並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並無違誤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任職於被告學校數位多媒體設計系之副教授職務,被告前因甲生關於性騷擾事件之調查申請,故對原告施以系爭處分,經原告提起申訴後,以系爭申訴決定駁回申訴等情,有系爭處分及系爭申訴決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5號卷),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本院茲就兩造間之爭點判斷如下:

㈠按「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性平法第2條第4款第1目、第2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本法第2條第4款所定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性平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㈡經查,原告於108年6月13日凌晨1時25分至1時53分傳送系爭

訊息,並撥打5通電話予甲生一情(見本院個資卷第16-21頁),為原告所自承,而觀諸系爭訊息中,原告曾提及「你同時在跟許多女人交往,也就是劈腿劈很兇」、「你還跟我說要霸占我才這樣做」、「你刻意接近示好承諾是從三月,而你612跟他交往…請問你沒有故意欺騙嗎?」、「我曾經懷疑她的身分,你謊稱放假消息,只是夥伴一起工作,擋箭牌,保護色,你說你單身保證絕對忠誠專一」、「若從頭到尾你對我坦白,跟誰交往都給予祝福…然而,你犯的錯是自己劈腿無數」等語,再佐以原告另多次貼出甲男與女友合照,及甲男於臉書上所張貼與女友交往之感情狀態等翻拍照片,勾稽前後文義,客觀上已令閱讀者認原告有隱晦的指責甲男藉故接近、保證單身、感情專一,而欲與原告為交往關係,卻實際上與其他女子交往,令原告心生不滿之意,已符合性平法第2條第4款第1目所稱具有性別意味之言詞,另參以原告發送如附表一編號4之訊息後,甲生曾回覆略以:「今天看到老師打了這些話,令我有點莫名其妙?我並沒有得罪到您,把你視為老師…通訊軟體每個人都有自由使用的權利…最後我的感情,不知道哪裡冒犯到老師您,如果不喜歡看到我的網路分享,也可以退掉選擇不看,媒體是自由的,包含fb、ig是個人空間」等語,可見甲生亦認為原告所言有侵犯其感情空間,而有不快、不舒服之主觀感受。

㈢本院認原告為甲生之老師,縱有輔導或規勸學生之必要,本

應於正常課程或學校教學時間與學生應對,竟於凌晨時分傳送系爭訊息等眾多內容,並數次撥打電話予甲生要求其接聽(見個資卷第16頁),顯係於非正常作息時間強迫學生與其接觸、通訊,顯有不當;且系爭訊息內容,實寓有甲生與原告間有曖昧情愫之意,原告並多次質問甲生之實際感情狀況,侵害甲生感情狀況之私人領域,此已非身為教師之原告所應介入之領域,此種過度介入之行為,亦有未恰;再者,原告於甲生以前開回覆訊息表明不悅後,仍傳送眾多訊息及致電繼續騷擾甲生,造成甲生有遭性騷擾之合理感受,於主、客觀評價上,已符合性平法所稱之性騷擾行為,則被告依照該法進行調查,並給與原告及甲生陳述意見之機會後,依同法第25條第2項對原告施以道歉及接受性別教育課程之處置,於法即屬有據,且查無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則被告對原告所施予之系爭處分及駁回申訴之系爭申訴決定,均無不合。是原告請求撤銷系爭處分及系爭申訴決定,即屬無據。

㈣雖原告一再主張甲生有駭入其學校教職員作業系統、LINE通

訊軟體及臉書等社群網路系統等事實云云,上情縱令屬實,亦不得作為原告對甲生施以性騷擾行為之正當事由,況且,原告就此所提出之眾多證據,至多僅係原告單方面之主觀臆測之詞,且原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要拿到直接證據證明甲男有駭客行為,是比較困難的」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顯無任何客觀證據可供核實,是原告此部分所述,亦無所憑,而屬無稽,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對甲生確有性騷擾之行為,則被告依照性平法第25條之規定所為之系爭處分及駁回原告申訴之系爭申訴決定,於法均無不合,則原告本件請求撤銷系爭處分及系爭申訴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棠妤附表一:(發送時間:開始於108年6月13日凌晨1時25分許)編號 內容 1 麻煩你不要再任意進出我個人通訊軟體控制我的人生,我已經忍耐很久了,原來念在有特別的情份,但非親非故的,請你看看上圖。麻煩不要隨便入侵別人的人生並欺瞞盜騙,本想跟你當面說清楚,但一直念舊沒說破,今天打電話想跟你說,就一次解決,你自己好自為知,舉頭三尺有神明。 2 我被你騙超過一年了,夠了,你該自己離開。 3 (原告張貼甲男臉書中自稱與他人穩定交往之網路頁面) 4 我說得很清楚了,請全面離開我的領土,包含yt,你現在完全沒資格,除非你徹底斷開姓詹的,別騷擾,到此為止。 5 知法犯法,欺騙偷竊天理難容。 6 你不是也會拜拜信神明,那我告訴你喔,佛菩薩告訴我你同時在跟許多女人交往,也就是劈腿劈很兇。 7 別跟我裝無辜,其實我在做什麼完全被你監控,你每天都會出其不意讓我知道你的存在,很多東西都有證據,你掩飾得再好都沒用啊。 8 如果你不曾連續欺騙,對於你的一切,都會給予祝福,並適時拉把你,可是你越走越偏,曾多次用你能接受低調的方式渡你回頭,但你貪念越陷越深,你這不是為善,而是不斷造孽。 9 還有,你去年因眼紅我跟尚桓等人交情好,擅自盜我所有交友軟體帳號把若干好友刪掉和更改狀態,你還跟我說要霸占我才這樣做,請問你如此對待別人,你自己行為有檢點嗎? 10 (原告張貼甲男與女友合照之照片) 11 我被你欺瞞超過一年,這個在原來帳號被你刻意隱藏,另一帳號則曝露出來。你刻意接近示好承諾是從三月,而你612跟他交往…請問你沒有故意欺騙嗎? 12 我曾經懷疑她的身分,你謊稱放假消息,只是夥伴一起工作,擋箭牌,保護色,你說你單身保證絕對忠誠專一呢…請看上圖…你還裝無辜啊…這難道就是德育優良嗎? 13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若從頭到尾你對我坦白,跟誰交往都給予祝福…然而,你犯的錯是自己劈腿無數,還刪除我許多好友,造成無法彌補的誤會,你還覺得無辜被冤枉嗎? 14 包括現在,你仍親眼看我給你打字,這不是偷竊是什麼? 15 請你深自反省,別再做傷天害理的事,最重要盡速離開我的世界,少造一點惡。 16 你知道嗎?你破壞我生活的寧靜,侵犯我隱私,讓我失去朋友,你不負責的在欺騙後拍屁股走人享受幸福,我卻只能永遠被讓你刪掉的好友埋怨著…我曾跟許多友人互動良好,但為照顧你的感受,我也都忍下來不互動了…請看看你多自私… 17 關於你為人的指示很多,無法一一說給你聽,但全都是很糟糕的,世人被你蒙蔽以為你是好人,但在神明眼中你並不是喔! 18 (原告張貼甲男與女友合照之照片) 19 看看這從你動態截的圖,到現在還在騙,有無良知?我保證你永遠無法成功,因造惡太多… 20 佛菩薩說你地下情人一堆,是個很糟糕的人,麻煩你自己看清楚,天地鬼神佛無人對你評價是不好的,這是非常可怕,你好自為知,舉。頭三尺有神明,你辜負的,欠的,在落難時會全部被討回來的…附表二:

處分字號 處分內容 108年9月12日健學字第1080009875號(下稱系爭處分) 1.應向甲生書面道歉。 2.應接受至少8小時性別教育課程,或是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以協助提升乙師(即原告)對多元性別及相關法治概念之認知,並於108學年度第一學期前完成。 109年2月24日健秘字第1090001540號(下稱系爭申訴決定) 申訴無理由,駁回。

裁判案由:性別平等教育法
裁判日期:202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