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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35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行學校財團法人健行科技大學間請求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12月27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12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裁判案由:性別平等教育法
裁判日期:2023-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