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75號原 告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書勤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3,487元,應繳裁判費17,0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