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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3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00號原 告 梁碧砡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被 告 溫翠翠

周百熙上列原告與被告溫翠翠、周百熙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2,880元,惟查,原告第1項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間贈與如附表所示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之債權行為及移轉系爭房地物權行為,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即被告間贈與之系爭房地市價約253萬5,841元,有卷附實價登錄交易資料可稽),高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106萬元,應以債權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原告第2項聲明請求塗銷登記部分為代位訴訟性質,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原告請求塗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被告溫翠翠所有,即應以系爭房地市價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又上開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雖不同,但最終目的相同即為回復被告溫翠翠之責任財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但書規定,應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即253萬5,841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結論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146 元,原告僅繳納1萬2,880元,尚不足1萬3,26

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尹吟附表: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註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桃園市 中壢區 仁美 863 52 2/40 2 桃園市 中壢區 仁美 864 282 2/40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層次 總面積 層次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註 1 桃園市○○區○○段0000○號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桃園市○○區○○路00巷000號4樓 4層 52.69 陽台4.53花 台2.71 雨 遮0.33 全部 共有部分: 仁美段2166建號、面積247.8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之527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2-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