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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08號原 告 柯其昇訴訟代理人 陳祥彬律師被 告 柯黃碧雲

柯以涵柯鳳嬌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被 告 柯兆昇

柯宜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4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4月26日宣判,然因原告關於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聲明部分,尚有疑義須予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24-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