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36號原 告 凱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韋伶被 告 游國樑
江念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優先承購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優先承買之建物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