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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3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51號原 告 李信賢被 告 邱倩瑜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尚有訴訟費用漏未補繳之情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裁判日期:202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