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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3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59號原 告 張傑凱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律師被 告 陳冠盈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合夥出資,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6,080元,應繳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等
裁判日期:202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