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2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國欽上列上訴人(原告)與被上訴人(被告)翁曉慧間之返還存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