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66號原 告 詹德志
莊菊妹詹益政詹益安詹德欽徐金德彭茂港彭茂標彭茂增彭信棋彭雪鳳彭雪秋彭茂成徐元波
徐玉政徐玉麟徐陳金林麗珍
徐鴻偉徐若罌
徐溱珮徐漣芳徐玉潘徐上妹陳運忠薛陳桂珠陳玲珠陳莉珠陳慧玉王徐鳳嬌徐煒婷
徐鳳滿戴瑞梅戴瑞蓉謝徐東妹
郭永泰郭瑞珍徐睿華徐婉柔徐婉秦徐玉金張徐鳳蘭
張庭維
張杕安張秀琴張寶珠徐采珍
徐元濱徐玉汴徐鈺翔徐羽霜葉桂媛葉桂華
葉斯郎涂成妙葉時峰葉麗環范粉范李輝葉莉蕙葉莉芳葉芝秀葉文夫葉春菊林葉月珠
羅文發羅文旺羅鳳春羅美珍
戴韶興
戴韶英戴韶俊戴瑞滣詹呂冉妹(即詹通之承受訴訟人)
詹德進(即詹通之承受訴訟人)
詹德煥(即詹通之承受訴訟人)
詹德春(即詹通之承受訴訟人)
詹美瑩(即詹通之承受訴訟人)
詹美清(即詹通之承受訴訟人)
黎垂莊(即郭振榮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涂鳳涓律師原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被 告 戴家慶
戴瑞貞徐明德徐美玲徐美雯徐明智
徐明福徐美惠徐珮嘉
葉斯勝葉斯興葉淑玲葉斯源葉麗雲葉煥雄
郭俊雄郭駿杰郭瑞珠
郭振勝郭美汎郭玉圓羅美玲
詹柏青詹文淑詹淑萍詹武添詹淑敏詹美華詹淑燕詹德祥黃本渻胡晏榮黃兆賢謝明宏謝麗娟莊育明莊明錦莊育喜莊育泰黃國玲徐桂煊徐桂城
徐美華徐蘭英趙克強
趙克勤彭茂亮彭秋香彭秋桃詹德壽詹德郎詹德華詹靜妹詹金枝詹德芳
詹益兆詹美真詹德鐘詹德泉詹德壬葉鴻添(即詹秀景之承受訴訟人)
葉瑞煜(即詹秀景之承受訴訟人)
詹耀賢(即詹秀景之承受訴訟人)
葉彩萍(即詹秀景之承受訴訟人)
葉彩蓉(即詹秀景之承受訴訟人)
陳嬿羽(即彭群祐之承受訴訟人)
余遠逢(即余葉金蘭之承受訴訟人)
余遠勝(即余葉金蘭之承受訴訟人)
余慧萍(即余葉金蘭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17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48法庭宣判。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原告黎垂莊已就被繼承人郭振榮公同共有之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上之地上權登記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一事為陳報,否則駁回原告關於塗銷該地上權登記之訴。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地上權公同共有人即前原告郭振榮於訴訟中死亡,其繼承人黎垂莊雖承受訴訟,然未見就地上權登記是否已辦理繼承登記完成,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原告本件訴請塗銷地上權登記之訴部分即可能顯無理由,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陳報已辦理上開繼承登記,否則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三、本件部分原告之訴,其請求是否為顯無理由,有上開未明之情況,須待原告為陳報,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認原宣判期日,遇有重大事由,應予變更延展。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